入会须知

入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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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团的名称:山东省道路运输协会,英文名称:Road’transpiration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英文缩写:RTASD。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范围内道路运输行业和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组织,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中介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干事创业,自律、自立、自强,全面贯彻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道路运输现代化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发挥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定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山东省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按规定建立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实现道路运输现代化的中心任务,沟通从业者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授权或政府与会员的委托,承担或参与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和企业培训;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和立法前期工作;企业资质审查;企业质量管理和服务;总结、宣传、推广企业管理经验;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业务咨询服务;协助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
业发展,为交通实现“两个率先”服务。
具体业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沟通从业者和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承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二)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统计、调查、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以及行业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四)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经济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实施监督。
(五)组织开展技术开发、业务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强道路运输经济技术理论探讨,接受和组织行业有关课题的研究。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为企业和有关方面服务。
(七)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省际间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在会员企业涉外运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发挥中介作用。
(八)组织行业从业者商订有关道路运输的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加强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九)编辑行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十)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密切配合互相帮助,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代理机构和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凡热心道路运输事业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及有代表性的个体经营者、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都可申请加人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会长和协会常设机构同意,在下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批准确认。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无特殊情况,会员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损害本会利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查理事的补充和调整,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批准确认;
(六)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经
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会长办公会由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竞争激励机 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宽以待
人,始终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为企业服
务;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
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与会
长办公会议):
(二)组织实施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本会对外和紧急事务等重大工
作事项:
(五)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六)其他须经会长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组织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本行业生产专业的特
点和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
的职能机构。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本专业的特点,在
秘书处的统一安排下开展业务活动,完成本章程
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可聘请省内知名专家、学
者和行政领导为本协会的名誉会长、特邀顾问和
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
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
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部门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
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
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
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本会确
定。逐步做到按《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
的暂行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
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时,须在业务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
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会的理事
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之日起生效。